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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一)课堂笔记-第28讲:消费税税率及计税依据
2007-9-10 13:19:07  来源:中国注册税务师考试网  作者:ronbint

税率
第四节 税率
(一)了解税率形式 
(二)熟悉现行税率 
(三)掌握适用税率的特殊规定 
一、税率形式
   两种:比例税率
     定额税率
消费税税率的设计原则: 
1.体现国家产业政策和消费政策。
2.正确引导消费方向,有效地抑制超前消费倾向,调节供求关系。
3.适应消费者的货币支付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
4.适当考虑消费品的原有负担水平。
二、现行消费税税率
   比例税率:10档,最低3%,最高45%
   定额税率:6档,每征税单位最低0.1元,最高250元
(一)采用定额税率和比例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及税率规定
卷烟:定额每标准箱(50000支,250条)150元   比例税率为:每标准条(200支)对外调拨价格在50元(含)以上税率为 45% ,50元以下,税率为30%
粮食白酒 定额税率为每斤0.5元,比例税率为 25%
薯类白酒 定额税率为每斤0.5元  比例税率 为15%
(二)采用比例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及税率规定(见教材P144)
(三)定额税率6档:适用啤酒、黄酒、汽油、柴油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即生产销售两种税率以上的应税消费品时)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或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的,按最高税率征税;
纳税人将应税消费品与非应税消费品、以及适用税率不同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根据组合产制品的销售金额按应税消费品中适用最高税率的消费品税率征税。
三、适用税率的特殊规定
(一)卷烟适用税率:
1、纳税人销售的卷烟发生价格波动,应以该牌号规格卷烟销售当月的加权平均销售价格确定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但销售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以及无销售价格的除外。
2、卷烟接装过滤嘴、改变包装或其他原因提高销售价格后,应按照新的销售价格确定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
3、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卷烟应当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牌号规格的卷烟销售价格确定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没有同牌号规格卷烟销售价格的,一律按照卷烟最高税率征税。
4、委托加工的卷烟按照受托方同牌号规格卷烟的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征税。没有同牌号规格卷烟的,一律按卷烟最高税率征税。
5、残次品卷烟应当按照同类牌号规格正品卷烟的征税类别确定适用税率
6、下列卷烟不分征税类别一律按照45%卷烟税率征税,并按照每标准箱150元计征定额税率:
  (1)白包卷烟;
  (2)手工卷烟;
  (3)未经国务院批准纳入计划的企业和个人生产的卷烟
7、自2004年3月1日起,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税率如下
(1)每标准条进口卷烟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
=(关税完税价格+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税率)
其中消费税定额税率为每标准条0.6元;消费税税率为30%
(2)根据上述公式计算的比例税率价格大于等于50元人民币,比例税率为45%,小于50元人民币,比例税率为30%。
例如:某企业进口卷烟10箱(每箱250条),关税完税价格为125000元,关税75000元,该进口卷烟适用的比例税率为多少。
每标准条进口卷烟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
=(关税完税价格+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税率)
=(125000÷(10×250)+0.6)/(1-30%)
=72.29元
每标准条进口卷烟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72.29元大于50元,所以该进口卷烟的比例税率为45%
8、卷烟分类计税标准的调整,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二)酒的适用税率:
    1、外购酒精生产的白酒,应按酒精所用原料确定白酒的适用税率,凡酒精所用原料无法确定的,一律按粮食白酒税率征税
2、外购两种以上酒精生产的白酒,一律从高确定税率征税
3、以外购白酒加浆降度,或外购散酒装瓶销售等按外购白酒所用原料确定适用税率,凡白酒所用原料无法确定的,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
4、以外购不同品种的白酒勾兑的白酒,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
5、对用粮食和薯类、糠麸等多种原料混合生产的白酒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
6、用薯类和粮食以外的其他原料混合生产的白酒,一律按照薯类白酒的税率征税
【应用举例】下列关于消费税税率的表述不正确的有( )。
  A.残次品卷烟按照同牌号规格正品卷烟的征税类别低一档税率征税
  B.外购酒精生产的白酒,按酒精适用税率征税
  C.用薯类和粮食以外的其他原料混合生产的白酒,一律按薯类白酒的税率征税
  D.以外购的不同品种的白酒勾兑的白酒,一律按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
  答案:A、B
(三)若干征税项目税率减免:
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改为5%
2、自2001年1月1日起香皂停止征收消费税
3、自1999年1月1日,护肤护发品的消费税税率改为8%
4、生产销售达到低污染排放值的小轿车、越野车和小客车,减征消费税30%。
5.自2001年1月1日起,对"汽车轮胎"税目中的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对翻新轮胎停止征收消费税。其余轮胎继续按10%税率征收消费率。
【应用举例】下列消费品中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有( )。
  A.汽车和农用拖拉机通用的轮胎
  B.翻新轮胎
  C.用小客车底盘改装的救护车
  D.特种车辆用轮胎(指行驶于无路面或雪地、沙漠等高越野轮胎)
  答案:A、D
计税依据
第五节 计税依据
(一)掌握实行从量定额与从价定率计征办法的计税依据 
(二)了解销售数量的确定 
(三)掌握销售额的确定 
(四)掌握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一、实行从量定额与从价定率计征办法的计税依据
(一)、实行从量定额计征办法的计税依据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其中,销售数量是指应税消费品的数量,具体为:
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目前我国对啤酒、黄酒、汽油、柴油采用从量定额征收办法
例:某啤酒厂5月份销售啤酒400吨,每吨销售价格3800元。5月份应纳消费税税额为:
啤酒每吨售价在3000元以上的,适用单位税额250元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400×250=1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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