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模拟试及答案21

税务师 模拟试题 注册税务师考试网 2018/02/24 10:03:09

  统计师考试培训注册税务师考试名师指点一次**秘诀>>点击查看详情!

  2014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模拟试及答案汇总

【考题1·单选题】根据民法理论,下列占有方式中,属于间接占有的是(    )。(2011年)

A.质权人对质物的占有        B.保管人对保管物的占有

C.承运人对运输货物的占有    D.出质人对质物的占有

【答案】D

【解析】设定质押必须转移质物的占有,因此,出质人对质物的占有为间接占有,质权人对质物的占有为直接占有。

【考题2·单选题】立华公司有一仓库,由董事张某负责管理。张某以公司的名义将该仓库出租给李某使用,李某雇王某看管。李某还将仓库的外墙转租给陈某悬挂广告。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租赁期间内对仓库或者外墙的占有性质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11年)

A.李某对仓库的占有属于间接占有

B.陈某对外墙的占有属于间接占有

C.立华公司对仓库的占有属于间接占有

D.陈某对外墙的占有属于自主占有

【答案】C

【解析】(1)选项A:王某为李某的雇工,王某与李某之间并非保管合同关系,而是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关系,王某对该仓库并无事实上的管领力,其职责只限于看管,该仓库事实上由李某进行管领,李某对该仓库的占有属于直接占有;换个角度理解,李某对王某的“看管”不满意时,可以要求王某“走人”(而非“返还仓库”)。(2)选项B:陈某的广告直接悬挂于外墙,其占有为直接占有。(3)选项CD:出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为间接占有、自主占有,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为直接占有、他主占有。

【考题3·单选题】在民法的占有理论中,占有人以所有的意思而为的占有称为自主占有。下列占有中,属于自主占有的是(    )。(2009年)

A.保管人对寄存物的占有

B.质权人对质物的占有

C.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

D.先占人对无主动产的占有

【答案】D

【解析】(1)自主占有是以所有的意思为占有;他主占有是不以所有的意思为占有。(2)先占是指“以所有的意思”,先于他人占有无主的动产,从而取得其所有权的事实。

【考题4·单选题】根据《物权法》关于占有的规定,下列关于善意占有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08年)

A.属于无权占有

B.是指基于“本权”而为的占有

C.是指明知无占有的权源而占有

D.只适用于动产

【答案】A

【解析】(1)选项B:无权占有是指“非基于本权”或欠缺法律上原因的占有;(2)选项C:占有人明知无占有的权源而占有的,属于恶意占有;(3)选项D:善意占有考查的是无权占有人占有物的主观状态,既适用于动产的占有,也适用于不动产的占有。

【考题5·多选题】根据物权法理论,下列关于占有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2008年)

A.若占有人不能举证证明自己的占有属于善意,法律即推定其占有为恶意占有

B.如果占有人对占有物有占有的事实,则其在占有物上所行使的权利,法律即推定其合法而有此权利

C.占有人在占有被侵害时,可以请求侵害人恢复原占有时的圆满状态

D.以合法手段而为的占有是和平占有

E.占有人以所有的意思而为的占有是他主占有

【答案】BCD

【解析】(1)选项A:根据占有的事实推定效力,对于占有,推定为善意、公然、和平占有,对此,占有人无须举证;他人如欲推翻,则须举证。(2)选项E:占有人以所有的意思而为的占有是“自主占有”。

☆ 经典习题

【习题1·单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占有人在占有被侵害时,享有占有物返还请求权,该权利的除斥期间为(    )

A.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占有物被侵占时起1年

B.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占有物被侵占时起5年

C.自侵占发生之日起1年

D.自侵占发生之日起5年

【答案】C

【解析】占有物返还请求权的除斥期间为1年,自侵占发生之日起算。

【习题2·单选题】甲遗失一部相机,乙拾得后放在办公桌的抽屉内,并张贴了招领启事。丙盗走该相机,卖给了不知情的丁,丁出质于戊。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乙对相机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

B.丙对相机的占有属于他主占有

C.丁对相机的占有属于自主占有

D.戊对相机的占有属于直接占有

【答案】B

【解析】选项B:丙对相机的占有属于自主占有。

【习题3·多选题】下列有关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的说法中,错误的有(    )。

A.善意占有是有权占有,恶意占有是无权占有

B.善意占有人享有必要费用偿还请求权

C.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D.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

E.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不足以弥补权利人的损害的,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

【答案】ACE

【解析】(1)选项A:不论是善意占有还是恶意占有,均属于无权占有;(2)选项C: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选项E: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不足以弥补权利人的损害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

[本文共有 2 页,当前是第 1 页]<<上一页 下一页>>

  统计师考试培训注册税务师考试名师指点一次**秘诀>>点击查看详情!

  2014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模拟试及答案汇总

综合分析题评析

(2008年)

2005年9月1日,甲、乙二人各出资2万元,从南方汽车市场买来一辆二手卡车,准备一起从事长途货物运输。同年10月,甲驾驶这辆汽车外出联系业务时,遇到丙,丙表示愿意出6万元购买此车,甲随即将卡车卖给了丙,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事后,甲将卖车一事告知乙,乙要求分得一半款项。丙买到此车后,年底又将这辆车以7万元转手卖给了丁。丙丁二人约定:买卖合同成立时,卡车即归丁所有,再由丁将车租给丙使用,租期为l年。租金1.5万元。丙丁二人签订合同后,即到有关部门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丙租赁卡车期间,向银行贷款5万元,并将这辆卡车抵押给银行。银行与丙订立了抵押协议,但没有办理卡车抵押登记。2006年10月,丁又将该车以9万元的价格卖给戊。12月,丁以租期届满为由,要求丙归还卡车。丙在得知丁已将车卖给戊后,不愿归还此车,而要求以7万元购买此车。丁不同意,遂丙丁发生纠纷。

1.甲在未得到乙同意的情况下将车卖给丙的合同行为,在法律性质上属于(    )。

A.违约行为

B.无因管理

C.无权处分

D.居间行为

E.可撤销行为

【答案】C

【解析】根据《物权法》第97条的规定,按份共有人处分共有物,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本题中,甲未经乙的同意处分共有物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

2.甲与丙之间买卖卡车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有(    )。

A.丙善意取得该车的所有权

B.丙不能取得该车的所有权

C.甲和丙对乙构成共同侵权

D.丙买该车构成不当得利,应当将该车返还给甲

E.丙买该车的行为有效

【答案】E

【解析】(1)选项ABE:乙得知后要求分得一半款项的行为视为追认,使得甲丙之间因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由效力未定转为有效,丙最终因有效合同“继受”取得该车的所有权(如果乙拒绝追认该合同,则可以进一步探讨丙是否可以善意取得,但本题案情交待的情节尚不足以判断,例如,车的登记状态如何,丙是否为善意第三人等);(2)选项C:由于案情不足以判断丙是否为善意第三人,甲丙之间是否存在恶意串通情节等,无法判定甲和丙对乙是否构成共同侵权;(3)选项D:丙购买该车是支付了合理对价的,不属于不当得利。

3.假设丙的买车行为有效,那么,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丙和丁之间签订的合同属于融资租赁合同

B.丙向银行的借款应由丙和丁共同归还,因为丙和丁对银行借款承担连带责任

C.如果丙不能偿还银行到期借款,则卡车应被拍卖,以清偿丙欠银行借款

D.银行对卡车的抵押权不能对抗丁的卡车所有权

E.丙与银行的抵押协议属于无效合同

【答案】E

【解析】(1)选项A:融资租赁合同往往租期较长,标的物对承租人有使用价值而对出租人无使用价值,租期届满时标的物残值很低;而本案中,租期仅为1年,明显租期届满时该车尚谈不上“残值”,不符合融资租赁合同的一般特征,应当界定为两个合同关系:一是买卖合同,二是(经营)租赁合同。(2)选项B:假定抵押权已经设立,主债务人是丙,该车是抵押物,丁是抵押人,抵押人对主债务承担的并非连带责任,银行仅得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优先受偿,抵押物价值不足以清偿债务部分只能向主债务人丙追偿,抵押人丁并不对这部分债务承担责任。(3)选项CDE:①丙以无所有权的卡车设定抵押,属于无权处分他人财产,未能取得丁的追认,抵押合同是无效的;②丁的卡车所有权是经过登记的,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银行不能主张善意取得抵押权,银行不享有抵押权,更谈不上“对抗”的问题。 

4.下列关于丁与戊的卡车买卖合同效力认定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丁与戊的卡车买卖合同无效

B.丁与戊的卡车买卖合同效力待定

C.丁与戊的卡车买卖合同未成立

D.丁与戊的卡车买卖合同有效

E.丁与戊的卡车买卖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

【答案】D

【解析】(1)丁是卡车的所有权人,所有权人有权处分自己所有的财产,因此丁将自己所有的卡车转让给戊的合同是有效的;(2)“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该规定不适用于“卡车”承租人。

5.如果丙起诉丁,主张丁将卡车卖给戊的合同无效,那么,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受理此案的法院(    )。

A.应当是丙住所地的法院

B.应当是丁住所地的法院

C.应当是卡车登记地法院

D.可以是甲、乙、丙、丁、戊中任何一人住所地的法院

E.应当是银行所在地法院

【答案】B

【解析】本题属于普通管辖,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文共有 2 页,当前是第 2 页] <<上一页 下一页>>

2页,当前第1页   第一页   前一页 下一页
责任编辑:税务师考试网 发表评论

我要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