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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行“期间费用”等于附表二(1)第29行的数据。是会计口径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的合计数。按会计账面数填,超过税前扣除标准的部分,在后面作调增;税前允许在本年费用中扣除的部分在后面作调减。财务费用中包括按会计核算要求作账的利息支出和利息收入。
第10行“投资转让成本”等于附表三第9列第17行。即初始投资成本与计税成本调整数之和。 提示:新会计准则将原短期投资改称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将长期债权投资改称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第11行“其他扣除项目”等于附表二(1)第17行的数据。包括会计上在营业外支出中核算的各项支出,及税法上允许税前扣除的各项支出。注意会计上的营业外支出除捐赠支出外,其他据实填入本行,不允许税前扣除的部分在后面作调增处理。捐赠支出,包括公益救济性捐赠和非公益救济性捐赠及赞助支出的数据不在此填列。
第14行“纳税调整增加额”等于附表四第3列纳税调增金额第41行的数据。包括不能在税前扣除的支出、超过税前扣除标准的支出、应计未计的其他所得。 附表四中1-4项来源于附表十一。 附表十一分为两个部分,即非工效挂钩企业和工效挂钩企业。附表十一第8行“本期核准计税人数”是指年平均人数。不包括应由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支付的福利、工会部门人员,以及已领取养老金、失业救济金的离退休、下岗待业人员。 附表十一第6行是各个科目计提的工资及三项费用的合计数,第10行“本期税前扣除限额”填表规定:工资和三项经费都是实发数和税前扣除限额比较,填写小的。同时企业计提的工会经费未取得《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时,税前扣除限额为0,全额调增。职工教育经费为企业实际使用的和计算出的限额中的较小者。 注意:从2006年7月1日起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调整到人均1600元/月。在2006年度纳税申报时,《工资薪金和工会经费等三项经费明细表》统一按计税工资政策调整前的计税工资标准进行填报,2006年7~12月提高税前扣除标准后的差额在附表五《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第17行项上填报。从2007年起正常填报。 注意:工效挂钩企业本年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小于按规定计提工资额的,按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在税前扣除,工会经费等三项费用也按实际发放的工资数计提的部分在税前扣除。工会经费没有《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全额调增,职工教育经费按提取并使用的部分在2.5%以内税前扣除。 附表四第5行“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限额及纳税调增额包括: ①向非金融机构的借款,超过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应调增计税所得额征税; ②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借款人自身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注意:向关联方借款,既超过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又超过自身注册资本的50%,要综合考虑。 附表四第6行“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一般企业注意分段计算 附表四第7行“本期转回以前年度确认的时间性差异”,如税法规定在以前年度固定资产采用加速折旧的,在本期这种多提的折旧形成的时间性差异转回。 附表四第8行第1列“折旧、摊销支出”等于附表十二第17行第2列的数据,第2列“折旧、摊销支出”等于附表十二第17行第10列的数据,第3列“折旧、摊销支出”等于附表十二第17行第11列的数据. 附表四第9行“广告支出”等于附表十的相关数据。 一般企业按2%计算超标准支出的纳税调整额。国税发[2001]89号文列举的10个行业按8%,制药企业自2005年起按25%计算超标准支出的纳税调整额。服装生产企业自2006年起按8%的比例税前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