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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增值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填表说明 参见P113表7-2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 (四)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填表说明 参见P114表7-3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 (五)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三)填表说明 参见P115表7-4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三) (六)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四)填表说明 参见P116表7-5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四)
五、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购及增值税纳税申报的具体要求。 (一)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认定和登记 防伪税控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一式三联。第一联防伪税控企业留存;第二联税务机关认定登记部门留存;第三联为防伪税控企业办理系统发行的凭证。 防伪税控企业发生下列情形,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注销认定登记,同时由主管税务机关收缴金税卡和IC卡。 1.依法注销税务登记,终止纳税义务; 2.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 3.减少分开票机。 (二)防伪税控系统的发行与管理 防伪税控企业办理认定登记后,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向其发行开票子系统。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认定登记,同时办理变更发行。 (三)防伪税控系统专用发票的领购、开具和清理缴销管理 防伪税控企业凭税控IC卡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电脑版专用发票。 (四)防伪税控系统的申报纳税和认证的抵扣管理。 防伪税控企业应在纳税申报期限内将抄有申报所属月份纳税信息的IC卡和备份数据软盘向主管税务机关报税。 防伪税控企业和未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企业取得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应于纳税申报时或纳税申报前报主管税务机关认证。 防伪税控企业应将税务机关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连同《认证结果通知书》和认证清单一起按月装订成册备查。 经税务机关确认为“无法认证”、“认证不符”以及“丢失被盗”的专用发票,防伪税控企业如申报扣税的,应调减当月进项税额。
第二节 消费税纳税申报代理实务 (掌握)
一、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卷烟、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的计税办法为实行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相结合计算应纳税额的复合计税方法。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 1.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 一般情况下,和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是同一个数字,都是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但下列款项不包括在内: (1)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2.应税消费品的课税数量 (1)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自产消费品的,应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其计税依据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量; (3)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其计税依据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其计税依据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3.用外购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下列用外购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在计税时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外购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1)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2)外购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 (3)外购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4)外购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5)外购已税汽车轮胎生产的汽车轮胎; (6)外购已税摩托车生产的摩托车;(例如:两轮摩托车生产三轮摩托车) (7)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8)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 (9)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10)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11)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上述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的计算公式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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