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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包装物缴纳消费税的账务处理 税法规定:包装物无论是否单独计价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计征消费税。 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的消费税随产品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的消费税计入其他业务成本。 包装物押金的计税规定: 1.一般消费品其押金逾期转收入时,计征消费税。 2.啤酒、黄酒以外的酒类产品其押金在收取时计征消费税和增值税 例题:2005年某企业销售应税消费品收取押金1170元,逾期一年未收回包装物,消费税适用税率10%。 收取时: 借:银行存款 1170 贷:其他应付款—存入保证金 1170 逾期时: 借:其他应付款—存入保证金 1170 贷:其他业务收入 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1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100
(四)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的账务处理 1.委托加工产品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 [例6-20]新兴摩托车厂委托江南橡胶厂加工摩托车轮胎500套,新兴摩托车厂提供橡胶5000公斤,单位成本为12元,江南橡胶厂加工一套轮胎耗料10公斤,收取加工费10元,代垫辅料10元。新兴摩托车厂委托加工摩托车轮胎应纳消费税=500×[(10×12+10+10)÷(1-10%)]×10%=7780(元) 应纳增值税=(10+10)×500×17%=1700(元) 新兴摩托车厂收回轮胎后直接对外销售,则相关账务处理为: ①发出原材料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 60000 贷:原材料—橡胶 60000 ②支付加工费、增值税: 借:委托加工物资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 贷:银行存款 11700 ③支付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借:委托加工物资 7780 贷:银行存款 7780 ④收回入库后: 借:原材料—轮胎 77780 贷:委托加工物资 77780 ⑤对外销售时: 除了作收入实现的账务处理外,同时结转成本: 借:其他业务成本 77780 贷:原材料—轮胎 77780 2.委托加工产品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若按前例的数据则①②的账务处理相同,其他账务处理如下: ③交纳委托加工内胎的消费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7780 贷:银行存款 7780 ④继续加工后的轮胎以不含税价20万元出售: 借:银行存款 234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0 ⑤计提最终产品销售的消费税: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2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20000 ⑥交纳实际应纳的消费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12220[20000-7780] 贷:银行存款 12220
(五)进口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的账务处理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的次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企业不缴税不得提货。 例题:2005年某单位进口小轿车轮胎其不含增值税的价值为20万元,消费税适用税率为10%,账务处理如下: 借:原材料 2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4000[20000×17%] 贷:银行存款 254000 [200000×(1+17%)+2000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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