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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一般纳税企业应缴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二、工业企业消费税的核算(掌握)
(一)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的账务处理 《消费税暂行条例》中所称“纳税人生产的,于销售时纳税”的应税消费品,是指有偿转让消费品的所有权,即以从受让方取得货币、货物、劳务或其他经济利益为条件转让应税消费品所有权的行为。 税法对销售的解释包括两类情况: 第一类:以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换取货币。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的,会计与税收的处理基本一致。 第二类:以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换取货物、抵债、用于投资和换取其他经济利益。 [例6-19]某汽车制造厂本月销售小轿车30辆,消费税率8%,出厂每辆不含税售价120000元,款项已到,存入银行。则相关会计账务处理为: 企业应纳消费税税额=30×120000×8%=288000(元) 收入实现的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4212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6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12000 计提消费税税金的分录: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288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288000 第二类情况在会计核算上按非货币性交易或债务重组等会计准则进行账务处理。根据新会计准则的规定,以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投资,在会计上也应确认收入,按销售处理。
(二)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账务处理 按成本转账就是在产品移送使用时,将该产品的成本按用途转入相应的科目中,按规定缴纳的消费税,不再通过“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也应按用途记入相应的科目。 不符合会计上确认收入定义的情况,不作收入处理。税法上视同销售,按同类产品的不含增值税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例题:2005年某企业以自产轮胎对外捐赠,成本7000元,消费税适用税率10%,同类产品不含税售价为10000元。账务处理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 9700 贷:库存商品 7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 -应交消费税 1000 注意:同时考虑增值税和消费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