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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发票填开的要求及操作要点
一、发票的开具要求(熟悉) 1.发票开具使用的要求。任何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并确认营业收入时,才能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得开具发票;不得转借、转让或者代开发票。 2.发票开具时限的要求 发票开具时限原则规定: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开具。 3.发票开具地点的要求 4.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的要求
二、发票填开的操作要点
1.发票的开具 (1)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一是收购单位收购货物或者农副产品付款时,应当向收款人开具发票;二是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应当向收款人开具发票。 (2)有下列情形的,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销售免税项目;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如果受赠方是一般纳税人企业的除外);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专用发票。
2.发票的填写
3.发票的取得 现行《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符合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一律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对这一规定应与企业所得税的审查联系起来考虑。
4.发票的作废 如果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者取得对方的有效凭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