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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款征收
五、税款征收 (一)税款征收的概念 税款征收是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中心环节。
(二)税款征收方式 1.查账征收 2.查定征收 3.查验征收 4.定期定额征收 5.代扣代缴 6.代收代缴 7.委托代征 注意:各种征收方式与企业会计核算的关系。
(三)税款征收措施 1.由主管税务机关调整应纳税额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2.关联企业纳税调整 3.责令缴纳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这种征收方式适用于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 注意:可扣押的物品只有两项:商品、货物。 4.责令提供纳税担保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前责令纳税人限期缴纳应纳税额,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对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需要提供担保的情形: ①逃避纳税义务,限期缴纳,限期内转移、隐匿财产等; ②欠税而需要出境; ③不能缴纳税款、滞纳金而需要申请行政复议。 5.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税收保全措施:冻结相当于纳税金额的存款、扣押查封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对象:纳税人。 前提条件:拒绝或无力提供纳税担保。 批准权:县以上税务局长。 扣押、查封的物品有三项:商品、货物、其他财产。 其他财产包括纳税人的房地产、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和动产。 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范围之内。 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 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6.强制执行措施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从其银行存款中直接扣缴税款、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变卖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用以抵缴税款。 对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 前提条件: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解缴税款、所担保的税款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 批准权:县以上税务局长。 注意: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7.阻止出境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对象:纳税人和纳税人的法人代表。 前提条件:出境前未按规定结清税款、滞纳金或提供担保。 执行机关:出入境管理机关。(四)税收优先的规定 1.税收与无担保债权的关系:税收优先,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税收与有担保债权的关系:是平等的,只看先后顺序,欠税在前税款优先。 税收与其他行政处罚的关系: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2.对税务机关、纳税人、担保债权的债权人的规定: (1)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 (2)纳税人有欠税情形而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的,应当向抵押权人、质权人说明其欠税情况。 (3)抵押权人、质权人可以要求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欠税情况。
(五)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税收规定 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是指税务机关找到分立后的任何一方,都应负责缴清全部税款,然后再解决内部的分摊问题。 欠缴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以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税务机关可以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前提条件:怠于行使或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低价转让受让人知道、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 税务机关可以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六、税务检查 (一)税务检查的概念
(二)检查范围 2.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 6.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核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七、税务行政复议
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三节 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一、税务机关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税务机关的权利(熟悉) 1.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建议权,税收规章的制定权。 2.税收管理权 3.税款征收权 (1)依法计征权 (2)核定税款权 (3)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权 (4)追征税款权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技术错误等原因,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和滞纳金。特殊情况,可以延长到5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 4.批准税收减、免、退、延期缴纳税款权。 5.税务检查权 6.处罚权
二、纳税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熟悉) (一)纳税人的权利 1.国家税法规定的减税免税优待 两类:扶持性减免税和困难性减免税。 2.申请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税款的权利 3.依法申请收回多缴的税款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二)纳税人的义务 4.按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缴纳税款。 延期缴税的审批权:省级税务机关(含计划单列市)。 延期缴税的最长期限:三个月。 特殊困难:(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申请延期纳税应报送资料,p29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例:某纳税人2月10日为应纳税款缴款期限,于1月31日申请延期缴纳,2月20日税务机关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若企业于2月20日当天缴纳此项税款,仍要加收10天的滞纳金。 8.必经复议--在纳税上与税务机关发生争议,先复议,后诉讼。 当事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 前提条件: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提供相应的纳税担保。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选择复议――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申请行政复议,也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注:结合教材344页学习。
(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掌握) 1.违反税务管理的行为及处罚 (1)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①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登记的; ②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③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案的; ④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⑤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⑥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 (2)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仿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注意:(1)中的①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税务登记与(2)中不办理税务登记的区别。前者纳税人来办登记,只是来晚了。后者是指纳税人根本没来办理税务登记。 注意:(1)中②纳税人未按规定设账与(3)中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设账在处罚上的不同。扣缴义务人的处罚上限较低。 注意:(2)中纳税人未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等行为的处罚起点高,处罚重。 注意与税款无关的行为违法的处罚,按一定额度处罚。 注意与税款有关的处罚,按未缴少缴税款的倍数处罚。
2.欠税行为及处罚 处罚对象包括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但扣缴义务人的处罚上限比纳税人的低。 纳税人处以欠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欠缴义务人处以欠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3.偷税行为及处罚 注意偷税的概念,要具备各种手段,同时必须有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结果。 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在偷税上的处罚是相同的。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4.抗税行为及处罚 当事人: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行为:暴力或威胁。 征管法处罚: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与第6条骗税行为的处罚相同。 5.行贿行为及处罚 只有刑法上的处罚,与第6条骗税行为刑法上处罚相似。 6.骗税行为及处罚 当事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纳税人。 行为:假报出口或其他欺骗手段。 征管法处罚: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的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7.其他违法行为及处罚 (1)非法印制、转借、倒买、变造、伪造完税凭证的处罚起点高,处罚重。 (2)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4)税务机关依照《征管法》,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请大家自己做个归纳。
典型考题 2005年单选题 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 A、 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 B、 合并前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 C、 合并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D、 合并前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答:A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