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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税务代理实务通关资料:税务管理概述(一)
2008-11-26 15:03:16  来源:中国注册税务师考试网  作者:ronbint

税务管理体制

第二章 税务管理概述
历年分值约10分,考题以单选题、多选题和简答题为主。

第一节 税务管理体制

一、税务管理体制概述
   分税制的概念

二、我国税务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能划分
   国税系统的征税范围还包括:个人所得税中的利息税和车辆购置税。

税收征收管理程序及要求

第二节 税收征收管理程序及要求 (掌握)

一、税务登记管理 
(一)税务登记的概念
税务登记是整个税收管理的首要环节。

(二)税务登记的内容
1.设立税务登记
(1)税务登记范围。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非从事生产经营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均需办理税务登记。
(2)税务登记的时限要求。
①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
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或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成为法定纳税义务人之日起30日内。
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自开立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2.变更税务登记
3.注销税务登记
(1)注销税务登记的适用范围
注意:改变经营住所和经营地点,仍由同一主管税务机关管辖的作变更登记。改变经营住所和经营地点,涉及不同主管税务机关管辖的作注销登记,再到新址办理税务登记。
(2)注销税务登记的时限要求
纳税人应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三)税务登记的管理
1.税务登记证使用范围
2.税务登记的审验
(3)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4)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具体是指,纳税人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

账簿、凭证管理

二、账簿、凭证管理 (掌握)

(一)设置账簿的范围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自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总账和日记账应当采用订本式。
2.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设置账簿。
3.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聘请上述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税控装置。

(二)对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及其处理办法的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三)账簿、凭证的保存和管理
   账簿、会计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应当保存10年。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合法、真实、完整,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

三、纳税申报 (掌握)

(一)纳税申报的概念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都要承担申报义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各自的申报资料。

(二)纳税申报的方式
1.自行申报(直接申报)
2.邮寄申报
3.电文方式
   注意:要按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关资料,并定期书面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纸质资料的签名盖章有一种认证作用,否则没有法律效力。
4.代理申报

(三)纳税申报的具体要求

共4点。
   注意:延期申报与延期纳税是不同的概念,办理延期申报要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四、纳税评估
   "纳税评估"是当前税收征管工作中加强税源管理的重要内容。

(一)纳税评估的概念
   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纳税申报(包括减免缓抵退税申请,下同)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
   纳税评估工作主要由基层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及其税收管理员负责,重点税源和重大事项的纳税评估也可由上级税务机关负责。对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的纳税评估,由其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申报所在地税务机关实施,对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的纳税评估由对其监管的当地税务机关实施;对合并申报缴纳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企业分支机构的纳税评估,由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实施。

(二)纳税评估的工作内容
   对评估分析中发现的问题分别采取税务约谈、调查核实、处理处罚、提出管理建议、移交稽查部门查处等方法进行处理;维护更新税源管理数据,为税收宏观分析和行业税负监控提供基础信息等。

(三)纳税评估的指标
   主要指标分为两类:通用分析指标和特定分析指标。

(四)纳税评估的对象
   纳税评估的对象为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管理的所有纳税人及其应纳所有税种。
   综合审核对比分析中发现有问题或疑点的纳税人要作为重点评估分析对象;重点税源户、特殊行业的重点企业、税负异常变化、长时间零税负和负税负申报、纳税信用等级低下、日常管理和税务检查中发现较多问题的纳税人要列为纳税评估的重点分析对象。

(五)纳税评估的方法(新)

纳税评估工作根据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相关经济法规的规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管户责任开展;对同一纳税人申报缴纳的各个税种的纳税评估要相互结合、统一进行,避免多头重复评估。

1.纳税评估的主要依据及数据来源包括

2.纳税评估可根据所辖税源和纳税人的不同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评估分析方法

3.对纳税人申报纳税资料进行审核分析的重点内容

4.对实行定期定额(定率)征收税款的纳税人以及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可参照其生产经营情况,利用相关评估指标定期进行分析,以判断定额(定率)的合理性和是否已经达到起征点并恢复征税。

(六)评估结果的处理(新)

对纳税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应区别情况作出相应的处理:

1.对纳税评估中发现的计算和填写错误、政策和程序理解偏差等一般性问题,或有

的疑点问题经约谈、举证、调查核实等程序认定事实清楚,不具有偷税等违法嫌疑,无需立案查处的,可提请纳税人自行改正。需要纳税人自行补充的纳税资料,以及需要纳税人

行补正申报、补缴税款、调整账目的,税务机关应督促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逐项落实。

2.对纳税评估中发现的需要提请纳税人进行陈述说明、补充提供举证资料等问题,由主管税务机关约谈纳税人。

3.对评估分析和税务约谈中发现的必须到生产经营现场了解情况、审核账目凭证的,

应经所在税源管理部门批准,由税收管理员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对调查核实的情况,要认真记录。需要处理处罚的,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4.发现纳税人有偷税、逃避迫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嫌疑的,要移交税务稽查部门处理。

5.对纳税评估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作出评估分析报告,提出进一步加强征管工作的建议,并将评估工作内容、过程、证据、依据和结论等记人纳税评估工作底稿。纳税评估分析报告和纳税评估工作底稿是税务机关内部资料,不发纳税人,不作为行政复议和诉讼依据。

(七)纳税评估的管理

  对重点税源户,要保证每年至少重点评估分析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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