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分立 (1)企业分立的含义。 (2)注意:被分立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其被分离出去的部分或全部资产,计算被分立资产的财产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 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的资产,在计税时可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成本。 (3)分立企业支付给被分立企业或其股东的交换价款中,除分立企业的股权以外的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或支付的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企业分立当事各方也可选择按下列规定进行分立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①被分立企业可不确认分离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所得税。 ②被分立企业已分离资产相对应的纳税事项由接受资产的分立企业承继。被分立企业的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离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接受分离资产的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③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的全部资产和负债的成本,须以被分立企业的账面净值为基础结转确定,不得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进行调整。 (4)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如需部分或全部放弃原持有的被分立企业的股权,“新股”的成本应以放弃的“旧股”的成本为基础确定。 见例题(教材49页)。 减免税优惠 (1)民族自治地方的税收优惠: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定期减税或者免税。 (2)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得税收优惠: [例题]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是( )。(2002年考题) A.免征1年 B.免征3年 C.免征5年 D.暂免征收 答案:D 〔解析〕:测试考生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等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是否清楚。 (十一)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 (1)预缴及汇算清缴所得税的计算 (1)计算征收办法:实行按年计征、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办法。 (2)按月(季)预缴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纳税人预缴所得税时,应当按纳税期限内应纳税所得额的实际数预缴;按实际数预缴有困难的,可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预缴,或者经当地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分期预缴所得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所得税额=月(季)应纳税所得额× 33% 或=上年应纳税所得额×1/12(或1/4)×33% (3)年终汇算清缴的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33% 多退少补所得税额=全年应纳所得税额—月(季)已预缴所得税额 企业所得税税款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若所得为外国货币的,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公布的外汇汇率折合人民币缴纳。 (2)境外所得税额扣除 纳税人来源于我国境外的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但抵免限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按我国企业所得税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1)确定境外所得实际缴纳的所得税款。 可抵免的外国税收范围,必须是纳税人就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了的所得税税款,不包括减免税以及纳税后又得到补偿或由他人代替承担的税款。 (2)计算境内、境外所得的应纳税总额。 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相关规定,从境外取得的税后投资收益,应先将其还原后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总额一并计算应纳税总额。(见教材72页) 在计算境内、境外所得的应纳税总额时,必须注意企业境外业务之间的盈亏可以相互弥补,但企业境内、境外之间的盈亏不得相互弥补。 (3)计算税收抵免限额。 税收抵免限额应当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计算公式为: 税收抵免限额=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的所得额/境内、境外所得总额 (4)比较确定实际抵免税额:如果前者小,按照实际抵免;如果前者大,按照后者进行抵免。 (5)计算抵免后的应纳税额。 抵免后的应纳税额;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实际抵免税额 (6)超过抵免限额部分的处理。 纳税人来源于境外所得的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高于按规定计算出的抵免限额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年度作为税额扣除,也不得列费用支出,但可以用以后年度税额扣除不超过限额的余额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7)企业从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不区分免税或非税项目,统一按境外应纳税所得额16.5%的比例计算扣除。 (3)从被投资方分回税后利润(股息)应纳税额的计算 如果涉及地区间所得税适用税率存在差异,则纳税人从其他企业分回的已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利润(股息),其已缴纳的税额需要在计算本企业所得税时予以调整。调整方法为: (1)免予补税的投资收益: A.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被投资企业时分回的税后收益,不退还所得税, B.投资方企业与被投资企业的适用所得税税率一致时,不予补税; C.投资方企业与被投资企业的适用所得税税率虽然一致,但由于被投资企业享受定期税收优惠而实际执行税率低于投资方企业,投资方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分回的税后收益。 按现行规定,投资方应先将分回的投资收益还原为应纳税所得额(或称税前利润)计入收入总额,然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作免予补税的投资收益扣除。 (2)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 如果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按现行规定,投资方企业分回税后投资收益时,先按规定将其还原为应纳税所得额(或称税前利润)计入收入总额,计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然后将在被投资企业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予以抵扣。计算公式为: ①来源于被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方企业分回的税后收益÷(1—被投资方适用税率) ②被投资方已缴税款抵扣额:来源于被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被投资方适用税率中方企业单位从设在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沿海经济开放区等国务院批准的特定区域(不包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中外合资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凡该中外合资企业适用15%或24%所得税税率的,中方企业应按规定计算补税。 (4)核定征收应纳税额的计算。 (1)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适用范围(见教材)。 (2)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两种办法,以及其他合理的办法。 (3)核定征收的基本要求: (4)核定征收的程序和方法的确定
2007年全国注册税务师考试远程教育辅导 参与讨论: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二)课堂笔记-第11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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