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关税完税价格 第四节 关税完税价格 一、关税完税价格 二、价格调整 (一)下列费用未包括在进口货物的实付或者应付价格中,应当计入完税价格 1、由卖方负担的除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 购货佣金――买方为购买进口货物向自己的采购代理人支付的劳务费用 2、由买方负担的在审查确定完税价格时与该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的费用 3、由买方负担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劳务费 4、与该货物的生产和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有关的,由买方以免费或者低于成本的方式提供并可以按照适当比例分摊的料件、工具、模具、消耗材料及类似货物的价款,以及在境外开发、设计等相关服务费用 5、与该货物有关并作为卖方向我国销售该货物的一项条件,应当由买方直接或间接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但在估定完税价格时,进口货物在境内的复制权费用不得计入该货物实付或应付价格中。 6、买方直接或间接从买方对该货物进口后转售、处置或使用所得中获得的收益。 (二)下列费用,如能与该货物实付或应付价格区分,不得计入完税价格 1、厂房、机械、设备等货物进口后的基建、安装、装配、维修和技术服务费用 2、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之后的运输费、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3、进口关税及其他国内税收 【应用举例】 下列各项中,不计入进口完税价格的有( )(单选) A货物价款 B由买方负担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劳务费 C进口关税 D运杂费 答案:C (三)特殊规定――见教材235页 三、特殊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多选) (一)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及其制成品(5点、见教材235页) (二)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货物 (三)运往境外修理的货物――以海关审定的境外修理费和料件费,以及该货物复运进境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等固定完税价格 (四)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以海关审定的境外加工费和料件费,以及该货物复运进境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等固定完税价格 (五)暂时进境的货物――按一般进口货物估价办法规定 (六)租赁方式进境货物――以租金或留购价格为完税价格 (七)留购进口货样―――留购价格 (八)予以补税的减免税货物――以海关审定的该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扣除折旧部分作为完税价格,其计算公式如下 完税价格=海关审定的该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1-申请补税时实际已使用的时间÷监管时间) 【应用举例】 免税进口一项设备,设备价60万元,海关监管期4年,企业使用18个月转售。关税税率为15%。则关税为多少 关税=60×[1-18/(12*4)]×15%5.625万元 【应用举例】 把一项设备运往境外修理,设备价款为60万元,修理费5万元,材料费6万元,运输费1万元,保险费0.4万元,关税税率15%,则关税税额为多少 关税税额=(5+6+1+0.4)×15%=1.86万元 四、进口货物相关费用的核定 在进口货物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计算中: 海运进口货物,计算至该货物运抵境内的卸货口岸 陆运进口货物,计算至该货物运抵境内的第一口岸 空运进口货物,计算至该货物运抵境内的第一口岸 如果进口货物的运费无法确定或未实际发生,海关应当按照该货物进口同期运输行业公布的运费率(额)计算运费;按照“货价加运费”两者总额的0.3%计算保险费 邮运的进口货物,应当以邮费作为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以境外边境口岸价格条件成交的铁路或公路运输进口货物,海关应当按照货价的1%计算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作为进口货物的自驾进口的运输工具,海关在审定完税几个时,可以不计入运费。 五、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向境外销售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第四节 关税完税价格 一、关税完税价格 二、价格调整 (一)下列费用未包括在进口货物的实付或者应付价格中,应当计入完税价格 1、由卖方负担的除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 购货佣金――买方为购买进口货物向自己的采购代理人支付的劳务费用 2、由买方负担的在审查确定完税价格时与该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的费用 3、由买方负担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劳务费 4、与该货物的生产和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有关的,由买方以免费或者低于成本的方式提供并可以按照适当比例分摊的料件、工具、模具、消耗材料及类似货物的价款,以及在境外开发、设计等相关服务费用 5、与该货物有关并作为卖方向我国销售该货物的一项条件,应当由买方直接或间接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但在估定完税价格时,进口货物在境内的复制权费用不得计入该货物实付或应付价格中。 6、买方直接或间接从买方对该货物进口后转售、处置或使用所得中获得的收益。 (二)下列费用,如能与该货物实付或应付价格区分,不得计入完税价格 1、厂房、机械、设备等货物进口后的基建、安装、装配、维修和技术服务费用 2、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之后的运输费、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3、进口关税及其他国内税收 【应用举例】 下列各项中,不计入进口完税价格的有( )(单选) A货物价款 B由买方负担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劳务费 C进口关税 D运杂费 答案:C (三)特殊规定――见教材235页 三、特殊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多选) (一)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及其制成品(5点、见教材235页) (二)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货物 (三)运往境外修理的货物――以海关审定的境外修理费和料件费,以及该货物复运进境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等固定完税价格 (四)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以海关审定的境外加工费和料件费,以及该货物复运进境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等固定完税价格 (五)暂时进境的货物――按一般进口货物估价办法规定 (六)租赁方式进境货物――以租金或留购价格为完税价格 (七)留购进口货样―――留购价格 (八)予以补税的减免税货物――以海关审定的该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扣除折旧部分作为完税价格,其计算公式如下 完税价格=海关审定的该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1-申请补税时实际已使用的时间÷监管时间) 【应用举例】 免税进口一项设备,设备价60万元,海关监管期4年,企业使用18个月转售。关税税率为15%。则关税为多少 关税=60×[1-18/(12*4)]×15%5.625万元 【应用举例】 把一项设备运往境外修理,设备价款为60万元,修理费5万元,材料费6万元,运输费1万元,保险费0.4万元,关税税率15%,则关税税额为多少 关税税额=(5+6+1+0.4)×15%=1.86万元 四、进口货物相关费用的核定 在进口货物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计算中: 海运进口货物,计算至该货物运抵境内的卸货口岸 陆运进口货物,计算至该货物运抵境内的第一口岸 空运进口货物,计算至该货物运抵境内的第一口岸 如果进口货物的运费无法确定或未实际发生,海关应当按照该货物进口同期运输行业公布的运费率(额)计算运费;按照“货价加运费”两者总额的0.3%计算保险费 邮运的进口货物,应当以邮费作为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以境外边境口岸价格条件成交的铁路或公路运输进口货物,海关应当按照货价的1%计算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作为进口货物的自驾进口的运输工具,海关在审定完税几个时,可以不计入运费。 五、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向境外销售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 第五节原产地规定和关税减免 第五节 原产地规定 一、原产地的起因 二、原产地规则 原产地规则是确定进口货物惟一产地的规定,主要包括原产地和直接运输规定。 (一)原产地标准――包括“完全在一国生产标准”和“实质性改变”准则。 1、完全在一国生产标准――包括十类货物,见教材237-238页 2、实质性改变标准 (1)改变税号方法 (2)列出加工程度表的方法 (3)从价百分比的方法 (二)直接运输规定――原产国出口产品直接运到进口国,进口国才能作为该国原产的货物给予相应的待遇,以下两种情况可以视为直接运输规定: (1) 不通过其他国关境直接将货物运到进口国 (2) 由于地理等特殊原因,通过他国关境,但在他国关境内,有关货物始终处于海关监管下 三、原产地证书 以下进口货物一般不需提供原产地证书 个人自用的行邮物品 少量的寄售物品(一般以不超过60美元为限) 临时进口货物 过境、通运和转关运输货物 国家间有协定无须提供原产地证明的进口货物。 四、我国海关的原产地规定 (一)对于完全在一个国家内生产或制造的进口货物,生产国或制造国即视为该货物的原产国 (二)对经过几个国家加工、制造的进口货物,以最后一个对货物进行经济上可视为实质性加工的国家作为有关货物的原产国 (三)对于机器、仪器、器材或车辆所用的零件、部件、备件及工具,如与主件同时进口,而且数量合理,其原产地按主件的原产地予以确定;如分别进口,则按其各自的原产国确定。 第六节 关税减免 一、法定减免 (一)下列进口货物,免征关税 1、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货物 2、无商业价格的广告品和货样 3、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4、在海关放行前损失的货物 5、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二)下列进出口货物,可以暂不缴纳关税 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境或暂时出境的下列货物,在进境或出境时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应纳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其他担保的,可以暂不缴纳关税,并应当自进境或者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货物包括9个方面(见教材241页)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申请退还关税,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海关说明理由。 1、已征进口关税的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出境的 2、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品种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进境的,并已重新缴纳因出口而退还的国内环节有关税收的 3、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报退关的。 海关应当自受理退税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通知纳税义务人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有关退税手续。 二、特定减免税――见教材241-243 1、科教用品 2、残疾人专用品 3、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 4、加工贸易产品 5、边境贸易进口物资 6、保税区进出口货物 7、出口加工区进出口货物 8、进口设备 9、特定行业或用途的减免税政策 三、临时减免税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七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从价应纳税额的计算 关税税额=应税金(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税率 常用的价格条款有FOB(船上交货);CFR(成本加运费);CIF(成本加运费、保险费) 二、从量应纳税额计算 关税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货物税额 三、复合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关税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货物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税率 四、滑准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关税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滑准税税率 【应用举例】某城建公司为修建城市地铁,从日本进口设备一批,货价200万元,包装费5万元。起运后至入关前运费12为万元,到货后调试费8万元。假设进口货物关税税率为15%,请计算该单位应纳进口关税。 进口关税(200+5+12)×15%=32.55万元 关税征收管理 第八节 关税征收管理 一、关税缴纳 进口货物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出口货物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应由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人向货物进出境地的海关申报纳税 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 关税纳税义务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在国家税收政策调整情形下,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海关总署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超过6个月。 二、关税强制执行 1、征收关税滞纳金 滞纳金自关税缴纳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纳税义务人缴纳关税之日止,按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比例按日征收,周末或法定节假日不予扣除。 关税滞纳金金额=滞纳关税税额×滞纳金征收比率×滞纳天数 2、强制征收 如纳税义务人自海关填发缴款书之日起3个月内仍未缴纳税款,经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采取强制扣缴。 三、关税退还 四、关税补征和追征 海关发现少征或漏征税款,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物品放行之日起1年内,向纳税人补征; 纳税人违反规定而造成的少征或者漏征的税款,自纳税义务人应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以内可以追征,并从缴纳税之日起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五、关税纳税争议 纳税人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30日内,向原征税海关的上一级海关书面申请复议。逾期申请复议的,海关不予受理。海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复议决定,并以复议决定书的形式正式答复纳税人,纳税人对海关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关税概述、纳税人及征税对象、税率的适用
2007年全国注册税务师考试远程教育辅导 参与讨论: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一)课堂笔记-第46讲:关税(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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