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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一)课堂笔记-第31讲:进口应纳税及出口应退税额的计算
2007-9-11 10:56:27  来源:中国注册税务师考试网  作者:ronbint

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计算
本节学习要求:
(一)了解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基本规定 
(二)熟悉组成计税价格的确定 
具体内容如下:
一、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基本规定
1、课税对象――进口商品总值(到岸价格+关税+消费税)
2、应纳税额的计算
(1).从价定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2).从量定额办法计税:啤酒、黄酒、汽油、柴油
  应纳税额=进口应税消费品数量×单位税额
(3)进口卷烟应纳税额计算
 应纳消费税税额=进口卷烟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海关核定的进口卷烟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其中:
进口卷烟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定额税)/(1-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
消费税定额税率为每标准箱150元,每标准条0.6元
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在确定时要注意:
每标准条进口卷烟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定额税率)/(1-30%)
如果每标准条进口卷烟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50元人民币,适用比例税率45%
如果每标准条进口卷烟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50元人民币,适用比例税率30%
【应用举例】某公司从境外进口10箱卷烟,经海关核定,关税的完税价格为100000元,关税25000元。
每标准条进口卷烟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
=(100000+25000+150×10)/(1-30%)÷(10×250)
=72.29元>50元,所以,进口卷烟的比例税率为45%
进口卷烟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定额税)/(1-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
=(100000+25000+150×10)/(1-45%)
=230000
应纳消费税税额=进口卷烟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海关核定的进口卷烟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230000×45%+10×150
              =105000元
【应用举例】某公司从境外进口一批化妆品,经海关核定,关税的完税价格为54000元,进口关税税率为25%,消费税税率为30%。计算应纳税额如下: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54000+54000×25%)÷(1-30%)
  =(54000+13500)÷70%=96429(元)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96429×30%=28929(元)
【应用举例】某商业企业2002年2月从国外进口一批护肤护发品,海关核定的关税完税价格为82000元(关税税率为20%,消费税税率为8%),已取得海关开具的完税凭证,2月份该企业把其中的一部分护肤护发品在国内市场销售,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112000元。假定该企业没发生其他增值税业务,销售环节应纳税额是( )。
  A.应纳消费税为8556.52元,应纳增值税为 18182.61元
  B.应纳消费税为8556.52元,应纳增值税为857.39元
  C.应纳消费税为0元,应纳增值税为18182.61元
  D.应纳消费税为0元,应纳增值税为857.39元
  答案:D
  解析:组成计税价格=(82000+82000×20%)÷(1-8%)=106956.52(元)
  进口环节应纳增值税=106956.52×17%=18182.61(元)
  进口环节应纳消费税=106856.52×8%=8556.52(元)
  销售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增值税=112000×17%-18182.61=857.39(元)
  注意本题是问“销售环节”应纳税额。
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免)税
本节要求:
(一)了解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免)税的基本规定 
    (二)熟悉出口应税消费品退税的计算 
具体内容如下:
一、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免税规定:
1.生产企业直接出口应税消费品或委托外贸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按规定直接予以免税的,可不计算应缴消费税。
2.外贸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如规定实行先征后退办法的,可先按规定计算缴纳消费税。
国家限制出口的应税消费品适用上述规定。
二、出口应税消费品的退税
(一)出口应税消费品的企业
1.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工贸公司;
2.特定出口退税企业。如对外承包工程公司、外轮供应公司等。
(二)出口应税消费品退税的范围
1、具备出口条件,给予退税的消费品
2、不具备出口条件,业给予退税的消费品
3、具备条件,也不给予退税――援外出口货物、禁止出口货物
4、对于出口的来料加工产品、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的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货物,以及卷烟等,免征消费税,但不办理退税
5、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消费税应税消费品,一律免征消费税;对其他生产企业委托出口的消费税应税消费品,实行"先征后退"的办法。 
三、出口应税消费品退税率的确定
退税率按应税消费品所适用的消费税税率计算
企业应将不同消费税税率的出口应税消费品分开核算和申报,凡划分不清适用税率的,一律从低适用税率计算应退消费税税额。
四、出口应税消费品退税计算:
1、对采用比例税率征税的消费品,其退税依据是工厂购进货物时,计算征收消费税的价格 
应退消费税额=出口消费品的工厂销售额×消费税税率
2、对采用固定税率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其退税依据时出口报关的数量
应退消费税额=出口消费品的出口数量×单位税额
【应用举例】某外贸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摩托车厂购进摩托车1000辆,直接报关离境出口;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单价是每辆5000元,支付从摩托车厂到出境口岸的运费160000元,装卸费40000元,离岸价每辆720美元(美元与人民币汇率1:8.3)。摩托车消费税税率为10%,则该公司应退消费税税款为( )。 
  A.500000元
  B.516000元
  C.520000元
  D.597600元
答案:A。
解析:应退消费税税款=5000×1000×10%=500000(元)
3、其他有关规定:
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退(免)税后,发生退关或者国外退货的,报关出口者必须及时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缴已退的消费税税款。 
关于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的若干规定
本节要求:
(一)了解纳税义务人 
(二)了解征收范围 
(三)了解应税与非应税的划分 
(四)掌握税率及计税依据 
(五)了解申报与缴纳 
具体内容
一、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为金银首饰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委托加工(除另有规定外)、委托代销金银首饰的,受托方也是纳税人。
金银首饰的零售业务是指:将金银首饰销售给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银首饰生产、加工、批发、零售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业务。 
下列行为视同零售业务:
(一).为经营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加工金银首饰。加工包括带料加工、翻新改制、以旧换新等业务,不包括修理、清洗业务;
(二).经营单位将金银首饰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三).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经营金银首饰批发业务的单位将金银首饰销售给经营单位。
二、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
1、范围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
2、上述范围不包括镀金(银)、包金(银)首饰,以及镀金(银)、包金(银)的镶嵌首饰(简称非金银首饰),仍在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3、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额。 
凡划不清楚或不能分别核算的:
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
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
三、应税与非应税划分:
  (一)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经营金银首饰批发业务的单位将金银首饰销售给同时持有《许可证》、《证明单》的经营单位,不征消费税,但未保留《许可证》、《证明单》要视同零售征收消费税
  (二)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经营金银首饰加工业务的单位为同时持有《许可证》、《证明单》的经营单位加工金银首饰,不征消费税:但未保留《许可证》、《证明单》要视同零售征收消费税
 (三)经营单位兼营生产、加工、批发、零售业务的,应分别核算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或者划分不清的,一律视同零售征收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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