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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一)课堂笔记-第30讲:应纳税额的计算
2007-9-10 13:21:19  来源:中国注册税务师考试网  作者:ronbint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用于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纳税
所谓"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是指作为生产最终应税消费品的直接材料,并构成最终产品实体的应税消费品。
二、用于其他方面―――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所谓用于其它方面是指纳税人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和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三、组成计税价格
(一)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
应纳税额=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自产自用数量×适用税率
若价格高低不等,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
销售的应税消费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列入加权平均售价计算:
1.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2.无销售价格的。
(二)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其中: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例题1】某石化厂1995年10月份销售柴油10万升,同月将自产柴油5000升用于本厂基建工程的车辆和设备使用。柴油适用税率为税额0.1元/升。计算该石化厂1995年10月份应纳消费税税额。
应纳税额=100000×0.1+5000×0.1=10500(元)
【例题2】某企业将生产的成套化妆品作为年终奖励发给本厂职工,查知无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其生产成本为15000元。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该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为5%,化妆品适用税率为30%,计算应纳消费税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15000+15000×5%)÷(1-30%)=15750÷70%=22500(元)
应纳税额=22500×30%=6750(元)
【例题3】.某化妆品厂将其生产的护肤护发品作为福利发给本厂职工,该类产品无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生产成本为12000元,成本利润率为5%,护肤护发品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8%,则该厂应缴纳的消费税为( )。
A.960元  B.1008元
C.1088.64元D.1095.65元
答案:D
解析:12000×(1+5%)/(1-8%)*8%=1095.65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确定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其必须具备的条件: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
注意:
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如果出现以上情形,无论纳税人在财务上如何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按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二、代收代缴税款
受托方是法定的代收代缴义务人,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
纳税人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应税消费品,一律于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如果受托方没有按有关规定代收代缴消费税,或没有履行代收代缴义务,就要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补税或罚款的法律责任。对委托方补征税款的计税依据是:如果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直接销售,按销售额计税补征;如果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尚未销售或用于连续生产等,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补征。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在交货时已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收回后直接销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
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计算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其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其中,
材料成本是指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
加工费是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
【应用举例】某企业委托酒厂加工药酒10箱,该药酒无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已知委托方提供的原料成本2万元,受托方垫付的辅料成本0.15万元,另收取的加工费0.4万元,则该酒厂代收的消费税为(  )(药酒的消费税税率为10%)
A 2550元B  2833元  C  4817元D8500元
答案:B
解析:应纳税额=(2+0.4+0.15)/(1-10%)×10%=2833
四、用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计算征收消费税问题
下列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准予从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扣除原材料已纳消费税税额
(1)委托加工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的卷烟;
(2)委托加工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
(3)委托加工已税护肤护发品生产的护肤护发品;
(4)委托加工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5)委托加工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6)委托加工已税汽车轮胎(内胎或外胎)生产的汽车轮胎;
(7)委托加工已税摩托车生产的摩托车。
注意:
上述7种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准予从应纳消费税税额种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扣除其已纳消费税税款。
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额
=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额+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应用举例】
某卷烟厂(一般纳税人)委托某烟丝加工厂(小规模纳税人)加工一批烟丝,卷烟厂提供的烟叶在委托加工合同上注明成本8万元,烟丝加工完毕,卷烟厂提货时,加工厂收取加工费,开具普通发票上注明金额1.272万元,并代收代缴了烟丝的消费税。卷烟厂将这批加工收回的烟丝50%对外直接销售,收入6.5万元,另50%当月全部用于生产卷烟。本月销售卷烟40标准箱,取得不含税收入60万元。
要求:
根据上述业务计算:
(1) 卷烟厂应纳的消费税税额
(2) 受托方应纳的增值税额(烟丝消费税税率30%,卷烟消费税税率为45%,固定税额为每标准箱150元)
解析:
(1) 委托加工的烟丝收回用于直接销售,不征收消费税
委托加工的烟丝收回用于连续生产卷烟,其已纳消费税应在当期消费税额中扣除
卷烟厂应纳消费税额
=150×40÷10000+60×45%-【8+1.272/1.06】/(1-30%)×30%×50%=25.6286万元
(2) 受托方应纳增值税
1.272/(1+6%)×6%=0.07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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