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征管法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税务登记证件,应当在其生产、经营场所内明显易见的地方张挂;固定业户外出经营的,也应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或税务机关发给的其他有关证件,亮证经营,并接受税务机关的查验。
2007年全国注册税务师考试远程教育辅导参与讨论:税务登记证使用一般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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