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汇管理部门委托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0]78号)的规定,对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自2000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征税款不再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
2007年全国注册税务师考试远程教育辅导参与讨论:外汇管理部门委托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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